超龄务工索赔为何被驳回?
超过退休年龄之后仍选择继续工作,劳动关系能否被认定?被辞退后能否主张赔偿?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某1963年出生,2024年9月,杨某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月工资2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5年2月19日,杨某某被公司辞退。此后,他先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24年10月18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1万元。 劳动仲裁阶段,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出生于1963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5日已满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某物业公司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杨某某,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杨某某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等基于劳动关系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入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均不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法官提示
实际上,随着退休返聘、退休后再就业等用工争议日趋增多,尤其以保洁、保安等这类普遍年纪较大、文化水平较低的工种为最,极易受到欠薪、维权难的困扰。
建议劳动者:重视书面合同签订。“银发一族”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若决定继续就业,个人就应当明了书面合同签订的法律意义。在再就业或者退休后选择继续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明确工作性质、报酬以及各类保险问题并进行书面固定,避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导致后续举证困难。
重视证据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再就业,个人应当保存好各项工作材料。若因各类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保存好工资流水、日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任务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资料。
建议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起诚信用工之责,规范招用流程,在招用或者续聘过程中及时告知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签署的法律区别。
谨慎审查用工人员信息,源头防范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