佯装买东西实则盗窃 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编辑: 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9-04-17 15:07:45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男子与他人联手,进店佯装购物,实则为同伙打掩护吸引店主注意力,同伙则负责实施盗窃,用此手段作案多起,近日,来凤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

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张三(化名,在逃)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来凤县翔凤镇观城坡一副食店内,姜某某以买西瓜为名缠住店主杨某,张三伺机将杨某放在店内货柜里装有现金的棕色手提包盗走。后二人驾车逃离至湖南省龙山县一树林,将包内1300元现金分配,手提包被丢弃至该树林里。

被告人姜某某伙同龚某某(在逃)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咸丰县高乐山镇一电脑店内,姜某某以买东西为由缠住店主杨某甲,龚某某伺机将杨某甲放置在该店内的一装有700元现金和一部诺基亚N8黑色直板手机的黄色手提包盗走。

被告人姜某某伙同龚某某(在逃)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来凤县翔凤镇一灯饰店内,姜某某以买灯具为由缠住店主刘某某,龚某某伺机将刘某某放置在店内的一装有700元现金的手提包盗走。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盗窃,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所盗赃款已全部退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发还给三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