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致严重后果 男子被判刑罚和赔偿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4-16 10:50:35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来凤县旧司镇一男子因看不惯同村村民言行,将其推倒在路边的水沟内致其受伤死亡。来凤县法院近日审结此案,被告人田某庚被判处刑罚和赔偿。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庚赶集时遇见被害人田某某,田某庚认为被害人田某某常常上访找政府麻烦和辱骂共产党而看不惯他,遂上前质问被害人为何要骂党和政府并用手推了一下被害人,被害人倒在路边的水沟内后受伤。2017年8月,被害人田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来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田某某生前人体损伤为轻伤一级。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田某某系因重症冠心病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生前外伤在其死亡发生中有促发作用。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庚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庚无辜殴打被害人田某某,致其人体损伤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庚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田某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91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