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火灾引发的行政诉讼

编辑: 来凤县法院办公室作者: 谭瑛 向卉珍来源: 来凤县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6-09-20 15:52:37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谭瑛 向卉珍)灭火救援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队的一项法律职责和义务。作为主要的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为挽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起诉来凤县公安消防大队违法履行救火职责的案件,最终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某天,来凤县商业街某房屋发生火灾,原告贾某的房屋与该房屋相邻。被告来凤县公安消防大队在接到火灾报警后,立即派出救援车辆前往救援,经过多方努力,当日火势基本得到控制。此次火灾过火面积900平方米,受灾23户,造成1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火灾致使原告贾某的房屋及屋内沙发、空调、床等物品被烧毁。原告贾某认为被告来凤县公安消防大队到达火灾现场后消防车没有水,消防人员也没有及时履行职责采取其他措施扑灭火灾、排除险情,致使火势失控,造成其财物受损,为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来凤县公安消防大队的救火行政行为违法。

关于公安消防队的灭火救援行为是否可诉,在实践和理论中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消防队的灭火救援行为是行政行为,可诉;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安消防队的灭火救援行为是一种带有社会公益性和福利性的军事作战行为,不可诉。

本案中,法官审理后认为,灭火救援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队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公安消防队的日常灭火救援行为,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而履行的一种社会职责,这种行为不属于军事作战行为, 而应是一种行政救助行为,法官因此采用了第一种观点。虽然如此,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来凤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了救援车辆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并积极采取措施扑救火灾,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虽然火灾导致原告房屋及屋内财产受损,但并非来凤县公安消防大队失职所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