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作祟 养蜂人盗他人蜂蜜获刑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9-06-16 11:19:41

男子吴某某是一名养蜂人,却贪心作祟,盗走他人辛苦养殖的蜂蜜,近日,来凤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8年9月3日中午,吴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来凤县百福司镇梅子坳村放置空蜂桶时,见一无人居住的房屋屋檐下有两桶蜜蜂,遂见财起意,将该两桶蜜蜂盗窃。之后,吴某某见该房屋背后的山脚下有大量蜜蜂飞舞,遂判断该处放养的有蜂蜜,便往前往寻找,在该房屋背后约40米一岩脚下发现两桶蜜蜂,吴某某将其中内有蜂蜜的一桶蜜蜂盗窃。吴某某驾车将这三桶蜜蜂运回重庆市酉阳县自家屋中。在运输中,圆桶破损,吴某某取出其中6斤蜂蜜后,将剩余的蜂蜜、蜜蜂装入自己用于喂养蜜蜂的一个方桶内继续喂养。2018年10月6日,吴某某将这6斤蜂蜜在来凤县百福司镇,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该村一村民。吴某某盗窃的这三桶蜜蜂系百福司镇村民田某某所有。

2018年10月6日,吴某某驾车沿来凤县百福司镇虎头落至枫洞组级公路放置空蜂桶时,发现路边一无人居住的房屋屋檐下有一桶蜜蜂,见财起意,将该桶蜜蜂盗窃后往重庆市酉阳县方向逃窜,当日19时许,在重庆市酉阳县五福乡检查站被民警抓获。吴某某盗窃的此桶蜜蜂系百福司镇村民张某某所有。

 

经鉴定,涉案的4桶蜜蜂和6斤蜂蜜的价值人民币3920元。后吴某某家属分别赔偿两被害人,二被害人均出具谅解书。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盗窃财物已折价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