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相杰检举吸毒不构成立功 持毒数量刚过入刑点

编辑: 法院办公室来源: 中国法院网 时间:2015-03-03 17:22:19

   2007年,曾与涉毒歌手谢东一起担任北京禁毒教育义务宣传员,时隔7年,歌手尹相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朝阳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天上午9时,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尹相杰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在法庭上,尹相杰说他年底活动多,吸毒是为了醒酒,保证第二天活动质量。辩护人称其检举其他吸毒人员有立功表现,法院对此未予认定。承办法官表示,尹相杰持有毒品数量刚过入刑点,因此量刑不宜过重。

  对于是否上诉,尹相杰表示要回去考虑。

  检方指控 尹相杰家中查获三种毒品

  2014年12月25日,北京警方根据举报将尹相杰抓获并起获毒品十余克。经检测,尹相杰尿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其对非法持有毒品和吸毒行为供认不讳。

  2015年1月7日,丰台检方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尹相杰批准逮捕,他也成为今年涉毒吸毒被批捕的首位明星。

  2月12日,朝阳检方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尹相杰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于朝阳区某小区将尹相杰抓获,当场从其家中起获疑似毒品及冰壶等吸毒工具。

  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2月29日出具《毒品检验报告》,上述查获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3.93g、氯胺酮(俗称K粉)0.04g、大麻1.02g。所有毒品均已收缴。

  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尹相杰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起诉书中显示,尹相杰生日为2月15日,也就是说,不久前他刚刚在看守所度过了46岁生日。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审理,北京法院直播网、朝阳法院微博将同步直播。

  上午现场 供述吸毒为醒酒 保证第二天活动

  今晨7时许,天空中飘起了雪花,朝阳法院门口聚集多家媒体。

  8时26分,穿着军大衣的犯罪嫌疑人尹相杰被带入法院。尹相杰的母亲等五名亲属参与旁听。今天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上午9时许,戴着黑框大眼镜、身材微胖的尹相杰被带入法庭,他上着黑色长袖T恤,下穿绿色裤子,并未穿着囚服。

  对于检方指控,尹相杰表示认罪。他说自己是在居住了两年的天鹅湾家中的房子里被查获。“起先接触毒品是在2013年,参加一些重要场合使我压力特别大,这些毒品有助于缓解和排除我这些压力,我本人对毒品并没有什么瘾。”

  尹相杰说,“工作量大,年底活动也多,也需要喝酒应酬,我为了醒酒,或者在工作时利用毒品熬夜。我当时为了醒酒并保证第二天活动质量而吸毒”。

  随后,公诉人向尹相杰出示一袋当时收缴的毒品,袋中同时也有吸食的工具,审判员询问尹相杰这是否是他的,是干什么用的,尹相杰当庭承认是自己的,并口误称其为“作案”用的,后改为缓解压力吸食用的。

  庭审时,公诉人向法庭申请播放尹相杰在家中洗手间吸食毒品被抓获的视频,尹相杰对此供认不讳。

  庭审焦点

  庭上道歉:本该回报大家 却做了丢脸的事

  公诉人认为,尹相杰作为公众人物,本案社会危害性大。公诉人希望此案能让尹相杰及大众了解毒品的危害。鉴于尹相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公诉人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尹相杰则表示,他已经认识到了这种行为已触犯法律。

  辩护人认为,尹相杰在如实供述自身犯罪行为的同时,也依法供述了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虽然尹相杰此前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但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却是第一次,应属初犯,且尹相杰一直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希望法院能给一个公正的处理。

  对此公诉人认为,虽然尹相杰有认罪悔过的表现,但尹相杰被缴获的不仅一种毒品,除甲基苯丙胺外,还有少量的氯胺酮,法庭应该考虑。而尹相杰的行为并不构成立功。公诉人表示,根据我国法律,协助办案机关抓获刑事犯罪人员的,才能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而尹相杰协助抓获的为吸毒人员,这些人因吸毒获行政拘留处罚,属行政违法人员而非刑事犯案人员。

  最后陈述阶段,尹相杰说,“此事给大家添了不少麻烦,媒体朋友雪天来也不容易,感谢大家对我的关注,在本来应该回报大家的时候,却做出了如此丢脸的事,也希望大家以我为鉴、以我为戒,最后祝大家新春快乐,羊年大吉”。

  法院判决 检举吸毒不构成立功 一审判7个月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尹相杰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达10 克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尹相杰悔罪态度较好,当庭愿意认罪,辩护人提出的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考虑。

  但尹相杰揭发检举的吸毒人员均为行政处罚人员,不构成立功,辩护人提出的尹相杰有立功情节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故依法判处尹相杰有期徒刑7 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释案 持毒数量刚过入刑点 量刑不宜过重

  近年来,多起明星涉毒事件中,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如房祖名;有的则仅仅是行政处罚,如柯震东。而近期李代沫、房祖名、张默都因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法,都是吸毒,为什么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罪名和处罚会不同?

  此案的主审法官辛祖国解释称,李代沫、房祖名、张默等是因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尹相杰则是因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辛祖国称,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幅度下至拘役或者管制,上至无期徒刑。“从尹相杰的行为来看,符合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情形,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量刑是一项复杂的司法过程,需要根据全案犯罪事实,综合考量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辛祖国法官介绍,尹相杰案中不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

  辛祖国称,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尹相杰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3.93克,同时持有少量氯胺酮和大麻,从持有毒品的数量来看,刚刚超过入刑点甲基苯丙胺10克的标准,因此量刑不宜过重。

  揭发违法不构成立功 量刑酌情考虑

  其次,在从宽处罚方面,尹相杰存在坦白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的情节。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该规定,我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尹相杰是否具有立功情节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属于立功。

  经查,尹相杰虽曾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人员,但是其揭发的人员仅构成行政违法,而非犯罪行为,故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立功条件,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但是,尽管如此,该情节我们在量刑时也酌情予以了考虑。

  综合以上诸多因素,同时根据尹相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确定了有期徒刑7个月的刑罚。

  专家解读

  尹相杰涉毒罪名

  与房祖名张默不同

  尹相杰被控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在此前房祖名、张默涉毒案中,检方指控和法院判决的罪名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样是吸毒人员,但两人的罪名截然不同。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学教授洪道德告诉《法制晚报》记者,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洪道德认为,虽然都被侦查机关查出了毒品,但是尹相杰案中,他并没有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只是自己吸食,因此不涉及容留他人吸毒罪。

  持有毒品达到一定量

  才构成该罪

  同样是吸毒,为何房祖名案中未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

  对此,洪道德分析认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通过两案案情来看,房祖名案中仅有大麻100g,而尹相杰案中,查出甲基苯丙胺13余克。因此,尹相杰涉毒案则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