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与继母为房产对薄公堂 法官助立补充协议解纷争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3-15 16:06:34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因为一套房产,女儿和继母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继母诉至法院。近日,来凤法院审理了这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该房产由女儿与继母共同所有,各享有50%的份额。

小云系父亲王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前妻生育之女,张丽与小云父亲王强2002年相识,随后双方同居生活。王强于2007年3月购买了一块面积为712.96的土地, 2012年10月张丽与王强补办结婚证。张丽与王强于2011年在该土地上共同修建四层楼房屋一栋,以小云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2015年张丽向来凤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强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双方离婚后不久王强去世,小云与张丽就房屋分割未协商一致,因此,张丽向来凤法院起诉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父亲王强于2002年起同居生活,王强于2007年3月购买的该土地系同居期间购买,同时双方于2011年共同修建四层楼房屋一栋,故该房屋系原告张丽与王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后双方离婚,离婚后王强死亡,被告小云作为王强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合法财产,该房屋系原告张丽与被告小云共同共有。关于原告所占该房屋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因此,原告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为了免于再诉讼及执行和公开拍卖等程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调解,使双方达成了生效判决后的补充协议,房产归小云所有,小云给张丽补偿36万元,双方都对此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