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正案二审:“修补”走向精细化
4月24日至27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与2011年10月的一次审议稿相比,二次审议稿保留了生效判决书向公众开放、视频作证、小额诉讼、公益诉讼等亮点,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小额诉讼“门槛”、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吸纳专家参与诉讼等,旨在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强调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民事纠纷。
■小额诉讼“门槛”提高
草案一审稿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规定这一制度,认为这是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个亮点,但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如何规定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不宜规定5000元的绝对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规定相对数;有的建议提高标的额。
考虑到统计部门对人均收入是以城镇、农村分别统计的,要确定一个适用于城乡居民的相对数额较为困难。近年来,各地法院试点的小额诉讼标的额,多数为1万元以下,因此,二审稿采用了“1万元以下”的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认为,在目前小额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和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双重压力下,这一低成本和高效率解决纠纷的程序是可行的。它有利于小额案件快速审结,减轻基层法院的压力,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节约司法资源。
■申请再审期限缩至半年
草案一审稿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两年内提出。到了二审稿,这一期限减至半年。
对于这一大幅缩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草案修改说明时表示,初次审议后,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两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诉讼执行和法律关系的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和贺旻认为,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把申请再审的案件上提一级,对提高再审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有一定好处,但实践中也带来一些问题。
这次修改对上提一级的再审做了适当的限制,规定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陈斯喜赞成增加这个规定,但他认为还不足够,他和贺旻不约而同地建议再增加一些限制:生效裁判是由原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辖区范围内的,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
陈斯喜建议,经过上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判,就不能再申请再审。他认为,反反复复久拖不决,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法律的稳定。
■专家有望出庭提意见
二次审议稿新增“专家参与诉讼”的规定。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知识产权等专业性强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李适时介绍,请专家参与到诉讼当中来,有助于把问题讲清楚。虽然专家意见法院可能采纳或不采纳,但明确专家参与诉讼后,法院在判决书和庭审记录中就要将当事人和专家发表的意见记录完整,作出判决时要写清楚,各方有什么理由和证据,法院是怎么认定的、怎么判决的,有助于公正审理。
■拟增“诚实信用”原则
二次审议稿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拖延诉讼、财产转移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应增加恪守诚信方面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硕仁认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特别是和谐社会建设也具有现实的重要作用。
■调解应尊重当事人意愿
草案一审稿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但调解应当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草案这一条规定还不够明确。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明确诉讼代理人范围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是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然而,实践中,有些非专业人员据此以诉讼代理人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
为此,草案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排除在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普遍认为,这样的修改,既满足了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要求,也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
■细化二审不开庭审理条件
现行民诉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有的地方人大、律师和专家提出,这样的规定不够清晰,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在二审程序中,未经开庭就书面裁判。
二审稿对这一细节又作了细化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也规定了例外情况: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多数常委会委员认为,这一规定,既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检察院有权监督执行活动
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点。草案一审稿对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样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表述不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要求进一步明确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金硕仁说,此前的民诉法及修改稿都没有涉及到这两点,此修改是一种突破。从立法上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具体的、可操作的民事执行案件监督权,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促进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益诉讼主体明确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尤其是最近的“问题胶囊”事件,更是影响范围极广。人们期待,对重大公共安全事件,能以公益诉讼的方式追偿,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为此,一次审议稿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可以说是本次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
草案初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总体赞成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有些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为此,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李适时介绍说,这样规定,既可使公益诉讼在我国适度开展,有利于社会进步,同时也能保障公益诉讼有序进行。目前,有的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已规定了提出这类诉讼的机关。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李适时说,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对哪些消费者保护团体能够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在该法修改中统筹考虑。
对于将“公民”纳入公益诉讼主体的呼声,有关专家认为,许多公益诉讼实际上与大家都有关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与个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个人就可以打官司。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既维护了个人的权益,又维护了公共利益。但不鼓励个人去参加与其完全没有关系的公益诉讼,这涉及到诉讼成本等一系列问题。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也基本上都不允许。
有关专家认为,公益诉讼在我国是新事物,别的国家的做法也差别很大。刚开始时限制得稍微窄一点、原则一点,这样既有利于公益诉讼开展起来,又能防止滥诉。制度建立起来后,适度开展,才能够往前走。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