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天持枪抢劫强奸 勒个仔仔儿胆儿真肥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6-11-18 15:45:23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 曾志)近日,来凤法院依法审理宣判一起抢劫强奸案。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0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2016年9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来到来凤县翔凤镇凤中路“佳和”宾馆朋友租住的201房间玩耍,在朋友房间休息睡觉,田某某萌生到其他房间盗窃财物的意图,15时许,田某某来到“佳和”宾馆301房间,发现房门未锁,便进入房间拟盗取财物,后发现长期租住此房内被害人小花(案发时未满17周岁)正躺在床上背向房门看电视,遂产生抢劫其财物的想法。随后田某某回到201房间内取走一把仿真手枪再次进入301房间,持枪威胁被害人小花并抢走其现金52元,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某见小花仅身着内衣随即心生淫念,又持枪威胁被害人小花脱光衣服,后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来凤县翔凤镇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来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胁迫方式入室抢劫他人财物现金52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田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抢劫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指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属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