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一男子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刑三年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5-31 16:18:53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来凤县翔凤镇一男子因卖豆芽菜与他人产生竞争关系,为发泄心中不满向一水井投放除草剂,险些造成严重后果。来凤县法院近日审结此案,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与同村村民邹某某均系经营豆芽菜的菜农,两人因价格竞争一直存在矛盾,被告人谭某某认为邹某某采取低价竞争的方式让其生意难做,遂心生愤懑伺机报复。因邹某某平时使用一水井的井水灌溉其种植的豆芽菜,被告人谭某某便萌生了通过投放除草剂污染井水使邹某某种植的豆芽菜坏死的念头。2017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四包“迪林飞达”牌除草剂投放至该水井导致井水污染。后邹某某抽取该水井井水,发现水质不正常且有异味,用该井水浇灌的豆芽菜均死掉,邹某某随后报警。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勘验发现水井口边有黄色粉末,遂提取了该水井内水样、可疑物质。经对被告人谭某某家进行勘验,发现其堂屋火盆内未燃烧完毕的黑色塑料袋内可见粉末。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前述各项物质进行检测,均检出“草甘膦”成分。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为报复他人在他人饮用的井水中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来凤县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普法课堂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7号)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