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8年,身故当年保费逾期能否获赔?

作者: 李申忠来源: 来凤法院 时间:2025-09-26 08:54:21

投保人连续缴纳保费8年后,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保费扣款失败,虽经保险公司多次电话催缴,仍未在宽限期内补足保费,此后投保人因病身故。受益人能否获得保险金?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11520元,驳回其要求支付全额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尚某某(已故)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年缴保费3600元,连续缴纳20年,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分期支付保费的投保人,在首期保费缴纳后,若到期未交费,可享受60日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扣除欠交保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费,合同效力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中止,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还载明了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其中第八年为11520元。

尚某某依约缴纳保费至2023年5月25日。2024年3月25日应缴保费时,其银行账户余额仅为3300元,因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保险公司多次电话催缴,但尚某某直至2025年2月因病去世仍未补足保费。尚某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共同声明,将保险金权益全部赋予其配偶向某某向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或解除合同并退还8年保费28800元。

法院认为,尚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宽限期(60日)内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尚某某未在宽限期内足额缴纳保费,合同效力已中止,其病故发生在中止期间,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关于退还保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指出,因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合同已自然终止,无需解除。但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结合合同载明的第八年度现金价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向某某退还1152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人身保险合同通常设有宽限期条款,旨在为投保人提供短暂的缴费缓冲时间。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效力维持,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需理赔。但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费,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法官提醒,投保人应密切关注保费缴纳时间,确保账户资金充足,避免因逾期缴费导致保障中断。同时,保单现金价值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