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法庭:呵护“花朵”助成长 该给的抚养费不能少

编辑: 综合办公室作者: 熊蕾来源: 来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3-10-25 08:33:20

近日,来凤法院绿水法庭家事审判庭持续发力,顺利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1月,田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田小甲、田小乙由田某抚养,跟随田某生活。张某可随时看小孩,带小孩出去玩”。随着二子学习、生活等各项支出日渐增多,凭田某一己之力难以抚养田小甲、田小乙,田某遂以二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给付二子自离婚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共计9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付二子抚养费共计1000元,直至二子年满18周岁为止。

庭审中,张某表示,双方协议离婚时田某口头承诺不要求其支付二子的抚养费,平时也给二子购买过衣物、玩具,尽到了抚养义务。故不同意支付自离婚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96000元。同时,自己经济条件不好,只能负担从起诉之日起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付二子抚养费,每月共计600元。

办法官考虑到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的特殊性,从情理出发给田某与张某做思想工作。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是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发生家庭矛盾时,首先应从维护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和谐共商解决问题。对于张某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问题,希望结合双方工作和生活实际,以优先保障二子教育、生活为原则,协商确定。并对双方说道:“夫妻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不能忽视对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不能让大人之间的矛盾影响孩子,离异家庭要更加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发展,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经过承办法官反复地释法解疑,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自2023年9月起以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付田小甲、田小乙的抚养费,每月共计1000元,直至田小甲、田小乙年满18周岁为止。张某同时承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给予孩子一些经济支持并多加关心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会履行好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本案调解结案,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又减轻了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更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让司法温情和人文关怀真正体现在案件审理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