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伙时立欠条不还 合伙人起诉获支持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2-05 11:47:15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合伙经营矿厂,散伙清算时立下欠条却拒绝履行。2017年8月,来凤法院审结了该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判决被告李伟(化名)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强(化名)支付欠款7万元,李伟不服上诉至恩施中院。近日,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王强与李伟合伙在来凤县开办矿厂,经营相关矿石的选矿,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双方各投资数十万元后开始经营。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亏损。2015年6月,双方对库存货物进行了清点和价值评估后形成《结账记录》,对剩余货物的经营和分配进行了约定。同时,王强提出退伙,李伟也同意,李伟给王强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因矿厂亏损,李伟应给王强补现金7万元。而后,李伟以双方未有效清算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合伙终止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原、被告虽无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实时结算账目,被告李伟给原告王强出具了欠条,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在原告王强提出退伙,双方不再继续扩展经营达成共识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应视为原告退伙时被告应支付的退伙款,被告应按欠条约定如数支付给原告。原告王强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因双方在欠条上未约定利息相关事宜,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