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离婚 来凤法院不予受理?咋回事?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1-15 09:15:20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男子起诉离婚,来凤法院却不予受理,这是什么情况?

2016年,龙山县的女子小玉与来凤县的男子阿强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相处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2017年11月,小玉到来凤法院起诉离婚,小玉认为阿强对自己缺少关心、照顾,自己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而此时的小玉已经怀孕。经过法院调解后,调解书还未发出,小玉要求撤诉。这下丈夫阿强不干了,他认为两人的结合太匆忙,还不够了解对方,且经常因为生活小事发生口角,遂请求离婚。来凤法院准予原告小玉撤诉,男方不具有起诉资格,未受理。

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妇女特殊时期的权益所做的规定,也就是说,女方出现上述几种情形,在期限未满之前,男方是不能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如果起诉,要么是裁定不予受理,要么裁定驳回起诉。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是什么呢?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