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失踪不还钱 担保人被强制执行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5-02 09:50:23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近日,来凤县法院对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一直处于“失踪”状态,担保人欧某某因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被强制执行。

2015年11月,被执行人刘某从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处借到人民币30000元,欧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盖印。此后,刘某偿还罗某某本金10000元,其余借款本金20000元未偿还。多次催要无果后,罗某某将刘某、欧某某起诉至来凤县法院,来凤县法院判决刘某、欧某某共同偿还罗某某欠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不知所踪,经执行干警查控,其银行账户有4000余元存款,远不够偿还债务。来凤县法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欧某某进行拘传,并向其明理释法,欧某某被迫支付了16000元,该案最终执结完毕。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欧某某的申请下,来凤县法院将刘某打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欧某某依法享有向刘某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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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借贷双方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还款义务的责任人。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

1.连带保证人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人的”称之为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没有还款的,债务人可以任意要求债务人还款或者是连带保证人还款,也可以一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

2.一般保证人

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进行催款,并且通过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经过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无法清偿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类型的处理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某人承担保证责任,却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