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政府工作、辱骂乡镇干部 来凤一男子寻衅滋事获刑

编辑: 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9-01-10 09:54:24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新梅)救贫不救懒,扶贫先扶志。当下,脱贫攻坚纵深推进,鏖战正酣,贫困群众在政策扶持下,勤劳致富,涌现出许许多多奋力脱贫的感人事迹。然而,来凤县大河镇芭蕉溪村村民刘某文却多次肆意干扰脱贫攻坚工作,公然辱骂乡镇干部,严重扰乱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来凤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文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5年6月11日,因小农水利工程修建,在大河镇庙坪安装管道时,由于有争议的坟墓迁移问题,刘某文多次找施工方负责人,并多次阻扰施工。2015年7月3日,经大河镇派出所调解,施工方给刘某文补偿了4000元。

2016年11月左右,刘某文因为上访将钱用光,找大河镇政府解决生活问题,将一床被褥放在大河镇政府三楼办公室,扬言不给他解决问题就住在办公室里面,并天天带着孙儿去大河镇政府食堂吃饭不给钱,吃了一个月时间。

2017年1月22日,在大河镇政府院坝内,刘某文提出查看某原村干部工资明细的要求,工作人员告知其查询工资需要专人处理并走程序,彼时无法查询,刘某文随即肆意辱骂该名工作人员。

2017年3月中旬,在大河镇政府三楼纪委办公室内,县纪委工作人员给刘某文答复关于某原村干部违纪违规的调查情况,刘某文对答复结果不满意,遂对县纪委工作人员进行肆意辱骂。

2017年10月24日,在大河镇政府三楼楼道内,刘某文找工作人员解决安置房问题,因刘某文此前亲自到镇政府表示过不要安置房,面对刘某文的新诉求,工作人员对其解释说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可以出具书面申请安置房,按照规定走程序,刘某文对工作人员的答复不满意,又对其进行长时间肆意辱骂。

来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文多次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