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执转破”堵点
——来凤法院发布“执转破”衔接机制及案件简化审理工作指引

作者: 程璟来源: 来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3-04-19 09:39:39

促使执行不能的企业法人依法转入破产程序,是人民法院坚决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统筹解决企业破产难和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有力抓手。

近日,来凤法院出台《来凤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相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来凤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

《规定》和《指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机制及“执转破”案件审理方式,打通“执转破”程序中的相关工作环节,促进本院执行转破产案件审理进入快车道,为“执转破”提档升级,为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助力。

《来凤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相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包括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条件、当事人执行转破产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移送材料、裁定受理后执行案件处理情况等,明确了执行局、破产审判部门、立案庭的职责和权限。

《来凤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指引》共六章三十六条,包括基本原则、使用范围、启动程序与审理期限、具体审理事项的简化及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针对“执转破”案件审理周期偏长的问题,明确规定一般“执转破”案件六个月内审结,无财产且可以向债务人直接送达的“执转破”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同时明确了债权申报期限、合并公告、送达方式简化、一人主持债权人会议等事项,对符合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的各个时间节点予以明确,确保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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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指引》的实施有利于提升“执转破案件”审理质效,破除传统破产程序给人程序繁、耗时长的印象,为解决案件“执行难”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下一步,来凤法院将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探索,强化全局意识和问题导向,不断创新“执转破”工作机制,在案件办理、破产智审、提质降费、预重整机制构建、打击逃废债等方面持续发力,推进“执转破”工作走实走深,不断优化来凤县法治化营商环境。

 

知识链接


什么是“执行案件转破产”

行案件转破产,简称“执转破”,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经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将企业移送破产审查,通过破产程序化解相关矛盾纠纷的工作程序。

 “执行案件转破产”的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优先适用条件

(1)债务人经由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由执行部门移送破产的;(2)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无资产或者资产较少的;(3) 被执行人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发现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4)被执行人无营业场所或者无人员安置问题的;(5)被执行人停工停产或者已经停止营业,且不存在职工安置点的。

 不适用“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或者资产处置、变价存在较大困难的;(2)涉及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的;(3)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纠纷,或受理后可能发生衍生诉讼,有可能影响案件快速审结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