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跑“黑车”出事故,商业保险一分不赔,法院为何会支持?

来源: 来凤法院 时间:2025-11-21 17:07:33

以为自己买了全险就万无一失?如果您的爱车从“家庭自用”变成了“营运赚钱”,事故发生后,商业保险公司可能依法拒赔!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结果给广大车主敲响了警钟。

去年8月,车主陈某为自己的私家车购买了商业保险。今年3月,他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坠坎,不仅车损,还导致车上三人受伤。经交警认定,陈某因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修车、治伤花费了一万两千余元。然而,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收到了一纸《拒赔/拒付通知书》。保险公司理由是:陈某擅自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将登记为“家庭自用”的车辆用于非法营运,显著增加了车辆风险,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情形。

陈某对此不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他甚至在庭审中一度否认电子保单上的签名是自己所签,但在法院详细询问下,他最终承认确系本人通过手机操作完成投保、缴费和电子签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陈某是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法院调查发现了关键证据:里程异常: 车辆登记不到两年,行驶里程高达八万多公里。自述矛盾:陈某声称车辆主要用途是接送孙子上下学(距离仅三四公里),这与涉案车辆行驶里程明显不符,违背常理。证人证言:同车乘客在接受保险公司调查时陈述了相关情况。支付记录:陈某的微信账单记录存在异常,与非法营运的特征相符。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定,陈某长期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将家庭自用汽车非法用于营运,完全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最终,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为什么这种情况保险不赔?

风险显著增加:非法营运车辆行驶时间、里程、载客频率远超家庭自用车,发生事故的概率大大提升。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也极大地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险人”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已尽提示义务:法院查明,陈某是通过手机APP完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流程中设置了强制阅读环节,并将包括上述免责内容在内的责任免除条款采用了加粗、加黑的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尤其是将“禁止性规定”(如不得非法营运)转化为免责条款时,法律只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提示即生效。

法官提醒

诚信投保是基石:投保时,务必如实告知车辆的真实用途(如“家庭自用”、“营运”或“租赁”等)。这是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

看清条款再签字: 电子投保时,不要急于“下一步”,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加粗加黑的“责任免除”部分,清楚了解哪些情况不赔。

勿存侥幸心理: 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特别是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跑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不仅是违法行为,也会导致车辆保险“脱保”,一旦发生事故,所有损失需自行承担,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