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龙桥买了一套无证房,还被房主告上法庭,咋回事?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7-07-25 15:00:20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没有拿到房产证,购房者拒绝支付完购房款,房主将购房者告上法庭。近日,来凤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某是来凤县旧司乡村民,田某是来凤县翔凤镇小河坪村村民。2012年农历5月,案外人李某(陈某的远房表兄)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块集体土地。此后,李某将该地私自转让给陈某独自修建房屋。

陈某为方便将来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经李某同意,便以自己和李某名义各自占地103修建房屋。2013年1月3日,田某与陈某签订合同,以23.58万元的价格购得该楼房中一房屋及一车库。

6月,陈某在该土地上所建六层房屋主体工程完工。田某在支付16.78万元购房款后入住所购房屋,并接管车库。

2013年12月9日,陈某在来凤县城乡规划局补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红线图,审批的建设规模均为:建设用地面积103,总建筑面积309三层。事后,因所建房屋超层建房而未通过验收,从而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而后,田某以陈某没有依约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为由拒付欠下的6.8万元购房款。陈某遂以田某为被告向来凤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腾退房屋和车库。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因违反规划许可超层建房而未通过验收,从而未能取得国有土地性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故上述楼房占用的土地仍然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法办[2011]4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已及第二款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的规定,应该认定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另根据本案案情,双方当事人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一般的房屋交易常识,而在标的房屋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前进行买卖,主观上均存在过错责任。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陈某也应返还因该房屋买卖合同取得的购房款16.78万元。至于双方是否存在损失,均未主张权利,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在本案中不予合并综上,判决陈某与田某于2013年1月3日和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车库购置协议书》无效,田某腾退所占有的房屋和车库,陈某给田某返还购房款16.78万元。审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