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代售告别"黄金时代" 联营"小伙伴"赖交票款屡当被告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5-07-15 08:55:26

   近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对3起铁路企业诉火车票代售窗口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返还所欠火车票款及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安徽上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拥有火车客票的代售经营权。由于火车客票商品的稀缺性和经营权的特殊性,社会上的一些企业、组织、个人也想经营火车客票代售业务。2012年,原告安徽上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利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客票代售点,代售窗口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均归原告所有,被告负责售票,并承担经营所需的费用及人员开支,除销售的火车客票款需上缴至车站外,所得的售票服务费由原、被告双方按比例分成。

  合同开始履行时,双方都能按照约定上缴票款、服务费及返还服务费分成,但随着经营状况恶化,被告渐渐出现拖欠上缴票款、服务费的情况,且拖欠金额不断扩大。截至2014年6月,已拖欠票款、服务费共计74万余元,原告对此不得不采取停机措施,扣除被告已缴纳的火车票预付款20万元、保证金10万元、应得服务费分成9424元等,被告实际拖欠原告37.8万余元。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案涉合同属于无效的联营合同。因原告在双方联营的过程中并未承担任何出资和经营风险,单纯享有固定收益,合同约定违背了联营合同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应当确认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没有火车客票代售资质,也没有代售经营权,案涉代售窗口的所有权归原告一方所有,被告是以原告的名义对外销售火车客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签约双方都应当恪守约定履行合同,被告拖欠票款、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37.8万余元及利息。

  据介绍,另两起案件的被告,分别拖欠原告18万元、28万元,且在火车票代售窗口停机或被托管后,卷款逃走,下落不明。

  案件也暴露出铁路企业在经营和管理火车客票代售窗口的过程中存在着漏洞。办案法官发现了案件背后的一些问题:过去,曾经遍布城市各个角落的火车客票代售窗口,虽然要收取5元服务费,但旅客还是愿意去那里就近购买火车票,然而,随着12306网站的建立,网络售票的兴起和普及,火车客票的购买变得更加便捷和实惠,火车客票代售窗口的处境变得有些尴尬,代售窗口的利润越来越少,有的甚至亏本经营。作为与铁路企业合作经营的社会主体,很多因为不堪忍受亏损,只得放弃代售窗口,有的甚至卷款逃走。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频频出现,类似纠纷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预计将会不断诉至法院。因此,该案对同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示范及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