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欠债不还 法院依法扣划名下公积金

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9-07-24 15:09:23

近日,来凤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扣划,申请人顺利拿到了执行款。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来凤县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田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前偿还张某某借款4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1万元。但5月已过,田某某并未如约还款,张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田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后果,但田某某一直找借口拖延履行义务。通过网络查控,执行法官未发现田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拓宽查控思路,对被执行人田某某的个人资料进行了详细分析,因其有固定工作,从而判定其应当缴存公积金,遂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发现田某某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足以清偿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不包含在规定的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内。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配合下,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田某某的公积金存款进行了扣划,后将执行款转账至申请人账户,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