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万买来一辆瑕疵车,汽车销售商被判退车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7-05-15 10:47:19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买车本是一件高兴事儿,来凤的孙小姐以28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奥迪Q3,可4S店却说车辆没有经过出厂检验,不能质保修理,一查,这居然是一辆瑕疵车。

2014年9月13日,孙小姐在某汽车销售来凤分公司处购买了奥迪Q3, 车型为2015款舒适型小型汽车一辆,指导价为31.6万元,成交价为287560元,孙小姐先交纳了保证金1万元,后支付了首付款8万元。在办理车辆按揭贷款过程中,孙小姐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贷款支付所欠购车款,由此双方发生了争议,并诉至来凤法院。

   2015年1月25日,车辆达到首保里程数时,孙小姐到恩施奥迪4S店自费进行了车辆首次保养及四轮定位检查,经检查发现车辆后部悬挂部分螺丝松动,螺丝标记有移动,且未在厂家系统查询到车辆的“PDI”信息,由于轮胎磨损严重又自费更换了两个米其林的轮胎。

   3月26日,孙小姐到恩施奥迪4S店自费对车辆进行了第二次保养,知悉了该车辆左轮处异响应为左后轮轴承问题,4S店建议更换左后轮轴承,另外,通过漆面刮痕处发现后保险杠为双层漆面,所以认为车辆在销售给孙小姐前进行过维修等处理。   

2015年8月,江苏省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该车辆进行切片等检测,经鉴定:事故车辆后转向节、后托臂、后控臂、后撞梁的规格型号与原厂件一致,车辆后防撞梁、车身油漆及左C柱均存在维修痕迹。涉案的奥迪Q3小汽车,是一汽大众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销售给宁夏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其间,在运输途中肇事造成该车辆的损坏。该车无PDI检验报告、无“三包”凭据。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某汽车销售来凤分公司在不明知该车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履行合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判令双方解除签订的《新车代购合同书》,销售公司退还孙小姐购车预付款90000元,孙小姐将车退还给销售公司。2016年6月,孙小姐上诉到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