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他人偷车 帮忙销赃获刑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9-07-08 14:36:27

明知是朋友偷来的车,还帮忙销赃赚好处费,近日,来凤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7年1月26日至2月9日,商某某(已诉)先后窜至龙山县西门垅巷子内、杉木井路边、检察院后围墙外,盗窃了三辆正三轮摩托车。盗窃得手后,商某某先后将三辆赃车弄至来凤县大河镇官城村谢家坝组,由被告人谢某某帮忙销赃,从中获取好处费。商某某、被告人谢某某将三辆车分别以700元、1400元、2800元的价格销赃给了他人。上述车辆均已追回,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三辆摩托车价值34396元。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代为销售的三轮摩托车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悔罪表现,且经来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