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一18岁少年敲钱敲来10年刑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6-11-15 09:54:32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近日,来凤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18岁少年向某因抢劫多名中学生获刑。

2016年5月8日,向某与另两人商量到漫水中学附近抢劫学生钱财。后三人骑乘摩托车行至漫水中学附近路段,在当日14时-16时期间,将过往学生劫持到偏僻处,并采用威胁、恐吓、殴打的方式,逼迫19名学生交出现金共计445元。2016年5月29日。向某与黄某(另案处理)在百福司集镇会面后,向某提议到漫水中学抢劫学生财物,黄某表示同意。随后,二人骑乘摩托车到漫水中学附近,并从路边树上掰取两根木棍作为作案工具。在当日15时-18时期间,二人手持木棍,以同样方式,将16名学生劫至偏僻处,抢劫现金共计652元。当日,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二人抓获,并缴获赃款人民币445元。归案后,向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向某对众多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社会影响恶劣,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