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法院依法强制扣划一老赖公积金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5-30 16:18:00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5月29日,来凤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扣划一老赖公积金账户11万元,案件最终执结完毕。

被执行人黄某某于2016年8月通过担保人杨某某从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处借到现金1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唐某某多次催收,二人一直未偿还借款。唐某某将二人起诉至来凤县法院,法院判决黄某某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人仍无偿还借款的意思,唐某某向来凤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执行干警通过调查了解,黄某某为某学校老师,其银行存款和工资早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执行干警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到黄某某公积金账户有余额近12万元,遂向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凤县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强制划扣其公积金账户11万元(欠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案件最终执结完毕。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虽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专款专用基金,但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具备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普法课堂

1.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收入,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项也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本质上仍属于个人收入,只是其提取、使用受到限制。 

2.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执行豁免范畴。所谓执行豁免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保护,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由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财产和时间范围内免受强制执行的权利。它是为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设计,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于执行豁免财产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而住房公积金并不包含在上述规定的豁免财产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无住房公积金豁免执行的相关条款,因此住房公积金理应属于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