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分,婚前隐瞒,彩礼如何退还?
已举行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同居生活不超过1个月,男方婚前隐瞒病史,这笔彩礼账该如何算?
原告王某与被告花某于2023年底经婚介机构相识,2024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1月举行婚礼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婚后一个月,花某发现王某患有癫痫病,双方产生矛盾,并自2025年1月起分居。王某以婚约目的未达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相关财物。
期间,王某给花某购买求婚戒指一枚(价值3404元);支付礼金20000元;支付彩礼钱108000元;购买手镯、戒指、项链(俗称“三金”,共计价值33099元)。
另外,王某为表达和增进与花某的感情,平时多次小金额微信转账、共同开支等共计花销费用30993.95元;王某按当地习俗“三回礼”、“放炮火”、“圆礼”“回门”去花某父母家购买烟、酒、饮料、肉食品等习俗性礼赠共计花销17117元;王某父母给花某支付“改口费”5600元。花某带去的陪嫁有床上用品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购置价约20000元,现在王某家中,双方在同居期间已经部分使用。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王某为缔结婚约支付的礼金20000元、彩礼钱108000元、求婚戒指(价值3404元)及婚礼“三金”(价值33099元)属于彩礼范畴。而恋爱期间微信转账、共同生活开支、婚礼“改口费”及习俗性赠礼等共计5万余元,被认定为消费性支出或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
因双方最终未达到结婚目的,花某收受王某的彩礼,应予返还,但是,王某在恋爱过程中隐瞒其病情,是导致结婚目的未成的主要原因,考虑双方同居时间不长,未孕育,且花某所收彩礼也存在一定消耗,其嫁妆已经被部分使用,同时结合当地习俗,酌定花某返还彩礼75%,即花某给王某返还价值36503元的求婚戒指及举行婚礼时的三金等物品,另返还彩礼钱86874元,同时,判令王某返还花某陪嫁物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消耗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