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内吸毒 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收监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6-12-20 17:39:34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曾志 司欣梅)家住来凤县革勒车镇的赵某,因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2015年1月被来凤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赵某随即被交付给来凤县司法局执行缓刑。

2016年9月6日,赵某在来凤县高速路口进出口处,在车上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尿液检测,结果为MET(冰毒)呈阳性。2016年9月7日,来凤县公安局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6年9月,赵某又未按规定时间到革勒车司法所报到,来凤县司法局对赵正元给予警告,并书面建议来凤法院撤销赵某缓刑。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情节严重,其亦未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故对来凤县司法局提请对赵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予以支持,撤销判决书中对赵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赵某收监执行原判,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