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来凤法院开庭审理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7-01-04 10: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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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5月承接来凤某酒店管理公司装修工程,随后雇佣陈某、徐某某、向某某等人进入工地施工。在酒店支付完工程款后,李某逃匿拖欠35名工人工资12万元。

2014年12月,来凤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李某的装修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李某仍拒不支付拖欠工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李某于2015年9月被批准逮捕,2015年10月经来凤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因其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2016年8月经来凤检察院批准逮捕,于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拖欠的12万元工资支付完毕,并得到被拖欠工资工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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