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法院审结一起涉毒案件 5名被告人最高获刑十五年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9-12-31 15:48:20

近日,来凤县法院审结一起涉毒案件,五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分别被判刑七年六个月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并被判处罚金。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向某因吸食毒品负债累累,被告人文某因赌博负债累累。为解决负债困境,王某提议购进毒品用于贩卖赚钱,三人共出资5.6万元,卖出之后利润归三人。三人约定,文某负责联系卖家,向某负责租车,王某负责联系买家。几日后,文某联系到武汉的夏某某,告知夏某某准备从他那里购买冰毒350克。向某、文某后找到被告人郭某,告诉郭某准备到武汉拿货,请郭某帮忙开车,郭某同意。向某、郭某、文某三人去武汉购买毒品,王某留在来凤寻找买家。8月22日,文某、向某、郭某三人到武汉与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交易,夏某某一共交给三人冰毒7袋,共350克。试货后,文某向夏某某转账5.6万元。后向某、文某、郭某三人驾车回来凤,在来凤县高速出口处被来凤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查获7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共计347.3克。向某、文某、郭某均对运输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到案后,文某、向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将夏某某抓获。抓获时,公安干警从夏某某身上查获疑似麻古3袋(共计15.77克)、疑似大麻一袋(0.31克)。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文某、向某三人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然后运输回来凤进行贩卖,数量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郭某未参与出资购买毒品并用于贩卖,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夏某某有前科,王某、文某、向某自首、立功及毒品未流入社会等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向某、文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