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一传销头目获刑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6-11-15 09:52:53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近日,来凤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传销组织头目沈某获刑。2010年2月,被告人沈某前往广西荔浦从事传销活动,并先后发展宋某、李某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沈某将传销人员安排租住在荔浦县佳信花园、绿美苑等小区内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打着从事“1040工程”的幌子,以“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2011年9月,为逃避打击,该传销组织转往贵州省铜仁市以直销“隆力奇”产品为幌子继续发展,实际运作模式并未改变。经过下线人员的层层发展,至2012年4月,该传销组织共计发展60余人加入,形成上下线10多级层级关系。被告人沈某管理传销组织的资金分配,并教唆、鼓励参加者以各种理由将亲友骗至传销窝点以进一步发展传销组织人员,骗取财物。

该传销组织采取以下方式运营: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实物进行流通其传销标的是一种称为“产品份额”的虚拟抽象概念,参加者以购买1至21份虚拟产品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每购买1份产品份额需缴纳3800元,其中通常采用购买1份(实际缴纳3800元)、11份(实际缴纳29800元)、21份(实际缴纳50800元)三种方式加入。传销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按照参加者及其发展的直接下线、间接下线人员累计购买的虚拟“产品份额”的数量为标准,将传销人员划分为五级:业务员(1-2份)、业务组长(3-20份)、业务主任(21-59份)、业务经理(60-599份)、高级业务员亦称老总或高级经理(600份以上);三晋:从业务员、组长晋升主任;从主任晋升经理;从经理晋升高级。利润分配采取直接和间接返利以发展下线成员的人数及购买虚拟“产品份额”的份数作为返利依据,根据传销组织内部上下级层级关系进行计酬分配,发放返利工资。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产品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成员的数量、所处层级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