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存争议 法院出手解纷争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3-16 16:09:28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蒋鹏 王征)州城一对夫妻离婚时未对共有房屋产权进行明确划分,随着棚户区改造的进行,该房屋被还建并有较大幅度升值,双方就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该案经来凤县法院一审判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终案结事了,双方对房屋各享有一半的产权。

原告袁某与被告陈某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结婚,九十年代初,原被告及其子以家庭名义在被告陈某单位购买了公有性住房一处。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有本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每个家庭可以购买住房一处”。九十年代末,袁某与陈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袁某与陈某离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尚未取得产权的住房,由袁某居住使用,被告陈某自行解决住房。袁某居住期间若再婚,必须搬出并将该房屋交与被告陈某单位,同时取得该房屋原购房款和增值部分的一半”。后因所住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开发商与陈某签订协议,约定对原有83.285平方米三室一厅的住房进行还建,还建面积为138.936平方米。

原、被告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均主张对该住房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被告陈某主张该房屋是以自己的购房资格在其单位购买,要求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权利。法院在经过审查后不予认可,当时购买此类住房是以家庭为单位,且原、被告双方对该房产没有明确约定,理应为共同共有。被告陈某虽与开发商签订了改造还建安置补偿协议,但该协议是基于原房屋改造还建进行的约定,并不能改变原房屋既存的共有关系。故而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该房屋原、被告各享有50%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