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危险驾驶已入刑,醉酒驾车要三思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孔彬彬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2-11-09 10:15:00

   

2011年2月25日通过并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和醉酒驾驶两种情形。从此,醉酒驾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

2012年3月22日21时15分,被告人瞿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来凤县西环路驶往烟厂路段,在中途某路段转弯时与一辆两轮燃油助力车相撞,致使助力车驾驶人周某受伤,两车受损。来凤县交警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瞿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后,通过酒精检测仪检测,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0mg/100ml。县交警大队对被告人抽取血样送恩施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测结果为被告人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3.93mg/100ml。

【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只规定,判决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来凤县人民法院  孔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