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鉴定+诉前调解”促纠纷“加速”化解
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运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件通过“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组合发力,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缩短了办案时长,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在诉前加速化解的良好效果。
2024 年7 月12 日,李刚(化名)驾驶货车在来凤县某处与谭军(化名)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受损。经来凤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认定,李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谭军无责任。小客车登记车主为印丽(化名),事故发生后,该车被送至来凤县某汽车修理厂,但未修理。因双方对小客车损失赔偿发生争议,谭军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小客车损失进行诉前鉴定。
受理此案后,案件承办人杨光红向双方释明诉前鉴定的效力及便捷性,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迅速启动诉前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案件承办人依据鉴定结果耐心细致地疏导调解,综合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针对其中的差异部分进行释法明理,一方面向当事人解释《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向受害方解释相关赔偿的具体标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将小客车作价23680 元由印丽转让给李刚,本协议签订时即支付相应价款;现停放于修理厂的小客车由李刚自行取出处理,谭军配合李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案通过“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实现最大程度便民、利民,节省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诉前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就案件中涉及专业性的争议问题进行判断和分析,并提供鉴定意见的程序。把司法鉴定程序前移至诉前阶段,让“鉴调同步”,实现了司法鉴定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分离,是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创新实践。诉前鉴定能够提前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效破解因起诉时具体损失无法确定导致前期调解工作无法进行的瓶颈,有助于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明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矛盾化解中增加可预见性和可接受性,有效提高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从而达到真正的案结事了的效果。2024年以来,来凤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行“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机制,共委托诉前鉴定案件135件,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