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备注"诚信金"却无合同依据!法院:管理人员收3万属不当得利

作者: 袁志平来源: 来凤法院 时间:2025-08-13 09:33:01

“微信转账备注‘诚信金’,工程黄了钱却不退?

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建筑工程分包引发的纠纷案。法院最终认定收款人——现场管理人员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判令其限期返还全款。

2023年11月,案外人A公司将承接的产业园外架劳务分包给原告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对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前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第三人王某向被告童某(A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分多次转账共计3万元,微信备注均为“诚信金”。后因A公司与总包方解除合同,原告某建筑公司无法继续施工,多次索还诚信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A公司辩称对“诚信金”不知情,合同中亦无履约保证金约定,收款属童某个人行为。童某则主张该款系“工程中介费”且属职务行为,但未能举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未约定履约保证金或“诚信金”条款,A公司亦未授权童某收取此类费用。童某作为现场管理人员,收取款项未上交公司,且无法证明其职务行为属性或中介费事实,A公司明确否认接收该款。依据《民法典》第122条,童某无法律依据收取3万元致原告损失,且合同终止后继续占有款项显失公平,应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令童某向原告某建筑公司返还诚信金3万元。

 

法官提醒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诚意金”“保证金”等款项收取须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且应通过公司账户规范操作。现场人员擅自收款易引发法律风险,各方主体应强化合规意识,维护公平诚信的建筑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