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一车主获刑8个月赔49万只因路上突然调头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7-06-20 09:40:10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2016年8月22日傍晚,谢某无证驾驶一辆豪爵科技牌电动三轮车由来凤县绿水镇新溪沟村驶向绿水镇梅子树村方向。

19时20分许,当车辆行至248省道经过一小卖部时,谢某突然想到要在小卖部看有无卖大桶装的纯净水,遂在未打转向灯的情况下突然左转弯调头,与相向而来未佩戴头盔的刘某无证驾驶,

载有被害人黄某及黄某小孩的无牌女式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刘某、谢某、黄某小孩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黄某当日送往来凤县中心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8月27日6时20分死亡。

来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三轮车驾驶人谢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刘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黄某及其小孩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致被害人黄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谢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报到,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小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责任比例的划分,被告人谢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未注意前后车辆突然转向操作,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可确定其责任比例为60%;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履行谨慎、安全驾驶义务,同时将小孩置于摩托车前方,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可确定刘某责任比例为40%。

综上,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2609.64元。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是保障行车安全的基本要求,任何无视交通法规的交通违法行为都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广大行人也要保持谨慎的心态,注意过往车辆,确保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