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高额赔偿!法院详解:交强险、商业险、责任人,赔偿顺序有讲究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多方主体纠缠不清的法律关系,赔偿顺序究竟如何确定?未购买交强险的车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商业险又如何衔接?
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详细厘清了交强险、商业险及侵权人之间的赔偿顺序和责任。
2024年2月17日22时,姚某驾驶浙G牌小型汽车与尹某驾驶的鄂Q牌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姚某、尹某及乘客段某三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尹某(酒后驾车)负次要责任,乘客段某无责任。
段某伤势严重,经多次住院治疗,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争议焦点:保险缺口,赔偿顺序成关键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涉案车辆的保险投保情况各不相同:
姚某驾驶的车辆(浙G牌):车主黄某未依法购买交强险,但投保了商业险。
尹某驾驶的车辆(鄂Q牌):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
这就引出了核心问题:事故赔偿应当按照何种顺序进行?责任又该如何在车主、驾驶员和保险公司之间划分?
来凤县法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赔偿顺序和责任承担作出了如下认定:
交强险优先赔付
法律规定,赔偿顺序的第一位是交强险。姚某车辆的车主黄某因未依法投保交强险,需与驾驶员姚某共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义务。法院判决其共同赔偿原告段某15万余元,抵扣垫付费用后,还需支付132714.46元。
商业险补充赔付
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付。姚某车辆投保的浙某商业公司,需在商业险范围内对姚某应承担的责任(70%)进行赔付,法院判决其赔偿原告10485.02元。
侵权人最终承担
仍有不足或没有商业险的部分,则由侵权人个人承担。尹某因其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故其个人需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原告4493.58元。姚某其商业险已覆盖大部分责任,个人还需承担鉴定费、复印费等共计2513元。
最终,通过上述清晰的赔偿顺序划分,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普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是法定的,旨在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交强险必须买:切勿心存侥幸,不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后将面临沉重的经济赔偿负担。
商业险有必要:交强险赔付限额有限,在重大事故面前远远不够。投保足额的商业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能有效转移风险。
安全驾驶是根本:遵守交规,拒绝酒驾,从源头上避免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