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来凤一男子以“拒执罪”获刑!

编辑: 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9-05-20 15:45:51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近日,来凤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林某某与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9月15日,法院判令段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林某某借款17040元,并承担诉讼费113元。但段某某并未履行义务。林某某遂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来凤县法院执行法官通知段某某履行判决,段某某支付了7040元,并承诺其余1万元于2014年年底执行完毕,但到期后,段某某多次推诿,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段某某与他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年7月7日,经来凤法院执行法官主持,段某某与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段某某承诺于2015年9月之前先行还款2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5年古历腊月20之前一次性付清。后段某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来凤法院执行法官多次电话催促,段某某于2016年4月支付了杨某某2万元后,余下4万元一直躲避拒不履行。

另查明,从2014年以来,段某某与他人一起在利川合伙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段某某的家属代其交纳了执行款5万元。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在案发后,通过其家属将剩余执行款已全部交纳,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