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赌债非法拘禁他人 五男子获刑

编辑: 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9-03-13 10:48:13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新梅)为从借款人那里要回高利贷,竟非法拘禁他人,近日,来凤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拘禁案。

2018年1月10日,谭某某由李某某担保,在赌场将自己与田某某、盛某某、兰某某共同筹集的10000元借给被害人朱某某用于赌博,并约定按每日200元支付高额利息,李某某也借给被害人朱某某10000元用于赌博,并约定按每日200元支付高额利息。后朱某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2018年2月10日,李某某邀约兰某某找被害人朱某某催收前述借款本息,当日二人驱车前往恩施市,在恩施市龙凤坝附近的麻将馆内找到朱某某后,李某某电话联系正在恩施市帮舅娘买肉的田某某、盛某某,四人汇合后,因朱某某无法还钱,四人强行将朱某某带至兰某某驾驶的一灰色轿车内带至来凤县。后李某某、兰某某将朱某某带至来凤县工业园内,谭某某也赶至工业园与李、兰二人汇合。田某某、盛某某将在恩施买的肉送回家后,赶至来凤县工业园与李、兰、谭汇合。五被告人要求朱某某联系家属还钱。因无法还钱,兰某某、田某某、盛某某、谭某某对朱某某进行殴打、罚跪。后五人又将朱某某带至世纪金源国际酒店一房间,要求朱某某联系家属还钱后才放其离开,并逼迫朱某某给李某某、谭某某各写了一份借据。次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世纪金源国际酒店的房间内将五被告人查获。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兰某某、田某某、盛某某、谭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可不区分主从犯,但因被告人田某某、盛某某、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被害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兰某某、田某某、盛某某、谭某某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