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雨淹了酒吧设备,合同里写了免责条款,房东为啥还赔钱?
租下房屋开办酒吧,不料大雨致负一楼被淹,设备损坏严重。承租方要求赔偿,出租方却以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这份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损失究竟该由谁承担?
2023年9月,彭某(出租方)将其临街的一栋房屋的负一楼至二楼出租给吴某(承租方)用于经营酒吧,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后,吴某开始投入装修。然而,就在2023年10月,吴某便发现负一楼存在严重渗水问题,并及时向出租方彭某反映要求维修,但未获解决。
期间,双方因租金问题发生争议,经当地专业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双方于2024年1月就租金支付方式等未尽事宜达成了补充协议。但根本问题并未解决。2024年7月11日晚,一场大雨导致酒吧负一楼再次被淹,柴油发电机、冷藏柜、沙发等多台设备物品浸泡受损。
事发后,吴某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并彻底维修房屋。然而,出租方彭某虽同意整修,却明确表示“不能保证不漏水”,并首次披露该负一楼在2017年曾发生过被淹情况。双方协商未果,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出租方赔偿财产损失、变更合同条款并退还部分租金。
争议焦点:合同免责条款能否成为“护身符”?
庭审中,双方围绕核心问题“出租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展开辩论。出租方援引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租赁期内,在房屋内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和财产安全都由乙方自行承担”,认为因暴雨(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由胡某自担。
来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出租方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案涉房屋负一楼在2017年就曾因暴雨被淹,这一事实直接关系到承租方对房屋适用性的判断和投资决策,属于影响合同订立的重要信息。出租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这一重大瑕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过错。
其次,相关免责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关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出租方在明知房屋有淹水风险的情况下,不仅未如实告知,反而在合同中加入看似对己方有利的免责条款,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因此,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综上,法院认定,虽然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暴雨,但出租方的隐瞒行为是导致损失未能避免的重要原因,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案涉财产损失评估价值为12990元,鉴定费5000元,均应由出租方承担。
对于吴某提出的变更合同和退还租金的诉求,法院认为,本案情况不符合法定的合同变更情形,且合同中未约定因出租方不维修即可退租,故对此两项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来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吴某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799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类型,诚实信用是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出租方的如实告知义务:出租方对于房屋可能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如结构性缺陷、反复渗漏、安全隐患等,负有法定的、主动的如实告知义务。企图通过“免责条款”一揽子免除自身责任,往往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免责条款不是“万能牌”:免责条款的效力受法律严格限制。特别是对于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损失,即使合同有约定,该免责条款也属无效。
承租方的证据意识:承租人在发现问题时,应像本案原告一样,及时通过拍照、录像、发函等方式固定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