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称标识不清致被罚起诉交警

时间:2008-12-12 18:37:00

    核心提示

  11月7日,一起特殊的行政官司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4月11日,南昌市民熊某驾车从坛子口立交桥下桥后,驶入井冈山大道,由北往南行至井冈山大道建设路北口,在信号灯为红灯时右转弯到建设路,因此被交警部门处以100元罚款。

  今年6月,熊某不服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熊某不服此判决,依法上诉到南昌中院。

  “因交通标识不清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这在南昌还是第一例,”庭审结束后,交警大队的一名委托代理人如是说。

  □ 事件:

  红灯时驾车右转被指“违法”

  今年4月11日,家住青云谱区的熊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从坛子口立交桥下桥后,由北向南行驶在井冈山大道的右道上。当行驶至井冈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时,交通指示灯显示红灯,他驾车右转弯到建设路。

  殊不知,在此处监控的电子摄像头已将熊某的这一“违法行为”记录在案。

  5月下旬,熊某到南昌市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区交警大队(以下简称青云谱交警大队)查询违章纪录,发现11日的这起违章。熊某当场提出异议,工作人员称了解后给予答复。6月2日,这名工作人员称他确实“违法”,并开出罚款通知单。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青云谱交警大队认为,熊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须交纳行政罚款100元及违章摄像费20元。

  □ 委屈:

  都是交通标识不清惹的祸?

  熊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感到十分委屈,认为自己是有着13年驾龄的老司机了,要不是地面上的交通标识线不明显,他是不会被罚款的。

  熊某说,当时他从坛子口立交桥下桥后,由北向南驶入井冈山大道,大道由主道和侧道组成,其中主道有双向4车道,侧道有2条车道,中间则由绿化带隔开。大道右侧就是九四医院,他并没有看到任何导向车道标识。前行100余米,一块蓝色的指路牌醒目地显示:前方可右拐进入建设路,这一标识其实已经很容易让主道上行驶的司机误解为可以直接右拐。

  只有过了指示牌后,才能看到3个直行标识。“虽然路面上的标志线显示禁止右拐进入建设路,可是在车流高峰时,前后车辆距离过近,我看不到地上的标识线。”

  而当熊某驶入井冈山大道的主道右道,一直到井冈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只看到一个缺损的箭头交通标志线,但无法看出是直行还是混行。而在靠近交叉路口的地面上,没有看到交通标识线。当看到井冈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设置的满屏灯显示为红色时,所以会选择右拐。”他说,地面上的标志线显示禁止右拐,而交叉路口设置的满屏灯显然应更换过来。

  □ 状告:

  起诉交警大队要求撤消行政处罚

  后来,熊某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现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中明确: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当时交通指示灯显示为红灯(满屏),也并没有禁止往右转弯的标志标识。”熊某说,既然没有标志标识右转弯车辆必须行侧道右转弯,因此自己的驾驶行为没有违法。

  6月3日,熊某一纸诉状将青云谱交警大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消被告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判令被告退还100元和材料费20元,赔偿诉讼误工费(每天80元)和交通费150元。

  □ 交警大队:

  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规

  庭审中,青云谱交警大队辩称,熊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属于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交叉路口。

  此外,大队民警按照《道交法》第90条规定,对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根据相关规定,收取了违章摄像材料费20元。原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

  □ 一审判决:

  维持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

  青云谱区法院一审认为,青云谱交警大队认定熊某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交叉路口的违法行为,有该大队交通技术自动监控记录资料和熊某违法通行路段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摄影图片为证。而且,熊某也承认该违法通行路段有模糊、缺损的分道指标标线。熊某在直行车道上右拐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对于熊某举证证明的“井冈山大道坛子口立交桥由北向南下桥处没有分道指标标线,不利于驾驶员按所需行进方向选择行驶道路及路口指路牌有前方右拐至建设路的标志容易误导驾驶员”主张,是道路交通标志线设置合理性的问题,而行政审判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熊某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青云谱大队于6月2日向熊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驳回熊某要求青云谱交警大队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 二审焦点:

  标识不清致“违法”是否该处罚?

  一审宣判后,熊某不服此判决,宣判当天就向南昌市中院提起上诉。

  11月7日,此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熊某诉称,在一审中,原告和被告提出的证据充分证明,该路段其他车道交通标线完好,惟独井冈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的交通标线模糊、路口处交通标线缺失,不能判定是直行还是混行车道。青云谱交警大队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之规定的事实,是造成上诉人被处罚驾驶行为的主要原因。

  另外,熊某还在起诉状中称,青云谱大队在交通标志标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他的驾驶行为取证,依法不能作为处罚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青云谱交警大队的交通技术自动监控记录资料证据,只考虑了与他驾驶行为的客观性、关联性,而没有考虑该大队获取证据的合法性。

  该大队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每年大队都会对模糊的交通标线进行修复,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交通标线模糊的情况。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称待合议庭合议后,再择期宣判。

  □ 原告:

  “公民需要一点较真劲”

  “公民需要一点较真劲。”熊某告诉记者,他有13年驾龄,近几年经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罚款,最多一个月被罚过2000元,其中有些不完全是司机本身的原因,因此挨罚他感觉有些冤,而很多司机也存在这样的情况。

  “我是一名大学老师,平时工作也比较忙。打这场官司,花费的金钱、时间和精力远远高于提出的索赔金额。”熊某说,刚开始打官司,妻子十分反对,学校的领导、同事也表示没必要为120元罚款打官司。

  熊某说:“不管这场官司的最终结果如何,我都希望能对交警的工作有触动作用。”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