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志明、张正兵等2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十九年

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20-01-16 15:54:34

近日,来凤县法院对被告人雷志明、张正兵等2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认定以被告人雷志明、张正兵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别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偷越国境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雷志明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正兵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4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判处其余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来凤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以被告人雷志明、张正兵2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瞿丰等4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覃方政等20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咸丰当地,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卖淫、介绍容留卖淫等多达44起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逞强斗狠,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来凤县法院还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雷志明、张正兵、万成江三人因害怕公安机关打击,经他人介绍从云南省景洪市非法越境进入缅甸,滞留至2018年10月。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志明、张正兵等26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属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虑相关被告人自首、累犯、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罚。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来凤县法院审理的首例由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涉黑案件。来凤县法院高度重视,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为提高庭审效率,合议庭先后三次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对相关程序性等问题进行了解决,加班加点用三天时间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正兵等26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26名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来凤县扫黑办和来凤县法院精心组织,严密部署,制定了严谨的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专班。州委政法委、州法院、州公安局、州检察院、州司法局对此次庭审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分管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工作。来凤县委、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电力公司、县消防大队等单位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计投入警车22辆,救护车1辆,消防车1辆,电力保障车1辆,司法警察80余人,特警、交警40余人,工作人员30余人。县直单位干部职工、被告人家属等100余人到庭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