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七年积案难案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2-01 14:39:31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近日,来凤县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时间跨度为七年的积案,该案案情复杂,历经数次法律程序,最终在来凤县法院的努力下执结完毕,案结事了。

原告(反诉被告)邓某殿、罗某林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省咸丰县楚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反诉被告)孙某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诉至咸丰县人民法院。咸丰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孙某书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经审理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判决,楚霸公司不服该判决而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咸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楚霸公司不服,申请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被驳回,仍不服,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此案,并于2016年1月8日撤销该案上述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咸丰县人民法院因当事人邓某殿之女系该院干警,遂报请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来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此案。在诉讼中,来凤县人民法院根据邓某殿、罗某林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楚霸公司在咸丰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788531.79元。

来凤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楚霸公司支付给原告邓某殿、罗某林现金415831.79元。楚霸公司仍不服,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判决最终生效。来凤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邓某殿、罗某林的申请,依法划拨此前冻结的标的款421968.79元(含执行费6137元),原告领取标的款。这样,一起长达七年,案情复杂,几经周折的案件最终在来凤县法院的努力下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