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动手打人 三男子寻衅滋事获刑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本来是为了解决矛盾前去交涉,结果却和朋友将对方打伤,为图一时之快的冲动行为终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来凤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寻衅滋事案。
2017年6月6日,和某与开当铺的被害人小明(化名)因民间借贷产生矛盾,通过电话联系朋友盛某和张某等人,于当天22时许,在来凤县翔凤镇观城坡路段一家汽车维修店内找到正在和朋友吃宵夜的小明。
和某只身前去与小明交涉未果,再次发生矛盾,盛某、张某等人听到争吵声便冲进去,和某踢了被害人小明一脚,盛某持棒球棒击打小明头部、手臂,致小明左手、头部受伤。
离开前,张某持砍刀将小明停在店外的一辆白色奥迪A4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右侧反光镜、后备箱砍坏。
经来凤县民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小明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来凤县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被砸车辆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207元。
另查明,和某、盛某、张某分别于2017年7月、9月到来凤县公安局翔凤派出所自动投案。和某赔偿了小明的全部经济损失88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和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于2011年9月8日被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盛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和某、盛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被害人小明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任意损毁私有财物,致被害人车辆损失达人民币4207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和某、盛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和某、盛某、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和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分别判处被告人和某、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