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误会引发大矛盾 聚众斗殴主犯获刑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7-10-31 09:48:58

来凤法院网讯  本来几句话就能讲清楚的事,却因双方的冲动不理智引发了一场“大战”,近日,来凤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

2017年2月7日晚,小文在来凤县翔凤镇一夜宵店吃夜宵,接到龙某(另案处理)妻子小芳的微信聊天。小芳误认为小文,与其丈夫龙某有不正当关系,对小文进行质问,小文予以否认,小文的男朋友在旁边也告知小芳,自己已经和小文谈了几年。后小芳继续与小文争吵,小文表示双方见面将事情说清楚,小芳当即通知了龙某。

龙某认为有人挑衅,便与两朋友一起来到夜宵店,殴打了小文等人。小文朋友被告人向某知道消息后表示不满,准备报复龙某。

2017年2月8日下午,龙某得知情况后,提出讲和,但同时,龙某准备了一把“管杀”放在车上,并邀约了2名朋友,表示如果发生变数,就准备应战。当天20时许,龙某电话联系向某进行谈判,向某也邀约了4位兄弟驾车前往,并带上了事先准备的5把砍刀和1把发令枪。
  
双方在翔风镇卫生院航空路分院门口相遇并发生打斗,持刀互砍。期间,为震摄对方,向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发令枪开了一枪。

经恩施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所持发令枪属自制手枪,性能良好,以弹内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小口径空包弹和运动用橡胶弹。另查明,向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4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2月10日,向某主动到漫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持械聚众与他人发生斗殴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向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发令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向某邀约他人持械参与斗殴,系主犯。向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且龙某等人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向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