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伐林木获刑又处罚金

编辑: 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9-03-25 16:48:23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为了不劳而获,男子盯上了别人家的树木,雇人雇车砍伐转卖,近日,来凤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伐林木案。

2016年1月至12月31日,孙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在来凤县大河镇老板沟村村民孙某甲家责任山用手锯、柴刀采伐林木杉树。2016年12月上旬,孙某某以每人150元/天的工资雇请两人为其搬运木材,之后以800元的运费雇请农用车将其盗伐的9.21立方米杉树原木(立木蓄积16.017立方米)运往咸丰县一木业有限公司出售,获利8492.34元;2016年12月下旬,孙某某再次雇请两人为其搬运木材,之后以100元的运费雇请农用拖拉机将盗伐的杉木原木1.377立方米(立木蓄积2.395立方米)运往咸丰县一村民家出售,获利3700元;2016年12月30日,办案民警在现场查获孙某某遗留在采伐林木现场的杉树原木3.2818立方米(立木蓄积5.707立方米),并于2017年1月13日将这些杉树原木发还给孙某甲。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立木蓄积24.11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无异议,酌情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12192.34元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