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落的电缆绊倒行人,侵权责任谁来担?

编辑: 综合办公室作者: 叶松 杨静波来源: 来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3-10-09 10:25:36

空中光缆坠落,

驾驶摩托车的人被电缆绊倒受伤,

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01.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6日,杨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向某集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某中学小桥边转弯处时因疏于观察,被横在路面半空的光缆挂倒,导致杨某某受伤的事故。杨某某受伤后先后在某卫生院及某医院治疗。2021年11月11日交警大队就此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诉讼过程中,杨某某经甲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预估为12000元,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另查明,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确定杨某某因事故花费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1684元,杨某某将住院伙食补助费变更为1900元;增加一项诉讼请求:甲公司与乙公司赔偿原告后期治疗费12000元。案涉光缆系乙公司所有,乙公司将光缆的架设及日常的维护有偿委托给甲公司负责。



02.法院审理


来凤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案涉光缆所有人,其有偿将案涉光缆的管理工作交付给有相应资质的甲公司,在本案中无责任。甲公司有偿接受案涉光缆的管理工作,作为管理者,其未能举证证实自己没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杨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疏于观察,自身也存在过错,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判令甲公司承担80%的责任,杨某某自负2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一、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7347元;二、驳回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高空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问题。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和主体。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对高空设施存在管理瑕疵责任。其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须有违法致害行为的发生。这里的违法致害行为主要指建筑物客观上发生脱落。


二是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


三是建筑物脱落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筑物脱落须是人身、财产损害发生的原因,而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须为建筑物脱落所引起的结果。


四是管理者或者使用者不能证实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引起建筑物脱落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是指设置、管理、维护不当,即未能尽到一个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才导致损害的发生。


法官提醒:空中架设的线缆关乎每一位行人的生命安全,若因管理不善,将会承担侵权责任。相关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增强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管理、维护相关设备,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切实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