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教育局两官员因受贿罪一审获刑

编辑: 来凤县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来凤县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6-08-29 09:14:52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经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来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来凤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教育督导室主任、县教育局局长黄万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原来凤县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董国祥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万国在担任来凤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教育督导室主任、县教育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工程业务、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30.72万元。2009年11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董国祥在担任来凤县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学生奶供应商潘某(另案处理)、来凤县校园超市老板张某某(另案处理)、校服经销商宋某某(另案处理)、来凤县安普罗公司销售经理张某某、学生作业本经销商杨某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8.3万元,其中个人实得26.3万元。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万国、董国祥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万国、董国祥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万国、董国祥接电话通知到指定地点后,即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判处被告人黄万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对被告人黄万国违法所得人民币307200元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董国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来凤县纪委收缴被告人董国祥违法所得2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董国祥违法所得85000元继续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